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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00350160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二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籍人士,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前,在國外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無從成立第 2條關係及辦理第 4 條之結婚登記,其等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並未成立,尚不因施行法生效後,使其等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溯及發生效力

主旨

有關 2 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於 108 年 5 月 24 日前同性結婚,得否由雙方當事人偕同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驗證結婚文件函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戶政事務所登記之日期為生效日期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9 年 9 月 29 日台內戶字第 1090135158 號函。

二、按 108 年 5 月 24 日生效施行之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及第 4 條規定:「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是自 108 年 5 月 24 日起,相同性別之 2名我國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至於 2 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籍人士,於 108 年 5 月 24 日前在國外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因本法施行前,於我國無從成立第 2 條關係及辦理第 4 條之結婚登記,其等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並未成立,尚不因施行法生效後,使其等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溯及發生效力(司法院秘書長 108 年 6 月 24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1080013276 號函參照)。

三、針對 2 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籍人士於 108 年 5月 24 日前在同性結婚合法國家結婚,而於 108 年 5 月 24 日本法施行後,應如何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一節,貴部 108 年 5 月22 日發布之「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戶籍登記因應作為」第 5 點及第 6 點業已規定,可持憑渠等經驗證之結婚文件辦理結婚登記,其生效日期以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日為準,並可準用現行結婚登記異地辦理、預約假日結婚等戶籍登記程序。關於貴部上開因應作為,本部敬表尊重。至於雙方當事人應持憑何種文件辦理結婚登記,以認定其結婚真意並符合本法之要件,因涉及戶籍登記事項,仍請貴部本於權責卓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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