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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0000447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要旨

辦理聘請委員名單層(陳)報司法院備查時,應檢附自家事調解委員名冊系統內之「聘任(建置)名冊」及「家事調解委員完成研習情形統計表」之研習時數資料

主旨

請轉知所屬妥適運用「家事調解委員名冊」系統,並自文到之日起,辦理聘請委員名單層(陳)報本院備查時,應檢附該系統內之名冊及研習時數資料,請查照。

說明

一、為利法院建置及維護家事調解委員資料,旨揭系統已增修多筆研習資料一次輸入、同時查詢多位委員資料、列印委員完成研習時數情形等功能,檢附操作手冊供參(附件 1 綠色文字部分,可自本院內網「首頁/主題區/家事/家事調解/家事調解委員名冊系統上線資訊」查閱),請轉知所屬妥適運用,並請附件 2 所示法院,查核修正該管部分之資料,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回復本件承辦人。

二、貴院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層)報本院備查委員名冊時,請檢附自前開系統列印之「聘任(建置)名冊」及「家事調解委員完成研習情形統計表」,以維資料之正確性並減輕人工查核製表之工作負擔。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示專區)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0000447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發布,要旨:辦理聘請委員名單層(陳)報司法院備查時,應檢附自家事調解委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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