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00004479 號
要旨
辦理聘請委員名單層(陳)報司法院備查時,應檢附自家事調解委員名冊系統內之「聘任(建置)名冊」及「家事調解委員完成研習情形統計表」之研習時數資料
主旨
請轉知所屬妥適運用「家事調解委員名冊」系統,並自文到之日起,辦理聘請委員名單層(陳)報本院備查時,應檢附該系統內之名冊及研習時數資料,請查照。
說明
一、為利法院建置及維護家事調解委員資料,旨揭系統已增修多筆研習資料一次輸入、同時查詢多位委員資料、列印委員完成研習時數情形等功能,檢附操作手冊供參(附件 1 綠色文字部分,可自本院內網「首頁/主題區/家事/家事調解/家事調解委員名冊系統上線資訊」查閱),請轉知所屬妥適運用,並請附件 2 所示法院,查核修正該管部分之資料,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回復本件承辦人。
二、貴院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層)報本院備查委員名冊時,請檢附自前開系統列印之「聘任(建置)名冊」及「家事調解委員完成研習情形統計表」,以維資料之正確性並減輕人工查核製表之工作負擔。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示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