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100004118 號
要旨
檢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少年法院依法通知其交付安置輔導少年自行離開機構聯繫窗口一覽表(110 年 2 月版)」
主旨
檢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少年法院依法通知其交付安置輔導少年自行離開機構聯繫窗口一覽表(110 年 2 月版)」1 份供參,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10 年 2 月 3 日社家幼字第1100600108 號函辦理,並檢送該函影本 1 份供參。
二、旨揭聯繫窗口一覽表可至本院內網首頁/主題區/少年/安置輔導項下下載使用。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附件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函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3 日社家幼字第 1100600108 號
主旨
檢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少年法院依法通知其交付安置輔導少年自行離開機構聯繫窗口一覽表 1 份,請貴廳轉知各地方法院供參,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署 109 年 12 月 30 日召開 109 年第 2 次兒少司法轉向安置輔導聯繫會議決議辦理。
正本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副本
本署兒少福利組(安置輔導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