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檢送「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
主旨
檢送法務部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各 1 份,請轉貴院庭長、法官及業務承辦人參考,請查照。
說明
依法務部 110 年 3 月 26 日法矯字第 11006001760 號函辦理,並檢送函文及附件供參。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無庸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均請查照)(含附件)、本院少年及家事廳(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更新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附件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法矯字第 11006001760 號
主旨
檢送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 110 年 3 月 22 日衛部心字第 1101760561 號函及法務部 110 年 3 月 22 日法檢字第 11004509980 號函辦理。 二、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正及 109 年 11 月 18 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3826 號裁定,本部洽請衛生福利部協助研修「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案經該部及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研商後修正完竣。 三、旨揭修正之紀錄表及說明手冊自 110 年 3 月 26 日起實施,修正「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之第 1 題及第 3 題之計分方式如下,餘無修正。 (一)第 1 項「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計分方式修正為每筆(次)5 分,總分上限為 10 分。 (二)第 3 項「其他犯罪相關紀錄」:計分方式修正為每筆(次)2 分,總分上限為 10 分。 四、旨揭資料係作為判定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重要參考準則,為求判定之公正、客觀及避免不必要之困擾,嚴禁外流於受觀察勒戒人或非辦理該項業務之人,倘發現有上述情事,將追究懲處,請使用機關嚴格管制,杜絕流弊。
正本
臺灣高等檢察署(已副知所屬,毋庸轉行)、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法務部矯正署(已副知所屬,毋庸轉行)
副本
司法院刑事廳(含附件)、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含附件)、衛生福利部(含附件)、本部檢察司(含附件)、本部綜合規劃司(含附件)、本部法律事務司(含附件)、本部法制司(含附件)、本部統計處(含附件)、本部資訊處(含附件)、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級檢察署(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戒治所(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看守所(含合署辦公)(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少年觀護所(含合署辦公)(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