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二字第 1090016561 號
要旨
法院應確實將准予刑事補償之決定書函送最高檢察署及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主旨
為落實保障司法人權,完善法院辦理刑事補償事件之行政流程,請法院應確實將准予刑事補償之決定書函送最高檢察署及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請查照。
說明
按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二三四點規定:「…准予補償之事件,應於決定書後附記失權法條(即刑事補償法第二十八條),決定書正本應登載受裁判者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除送達請求人、最高法院檢察署外,應送一份於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為落實刑事補償事件程序相關規定,爰請法院確實依上揭規定將准予補償之決定書正本函送最高檢察署及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