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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二字第 1090028142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要旨

刑事補償事件應傳喚請求人等,並予陳述意見機會

主旨

法院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依法傳喚請求人等,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維護其權益,請查照。

說明

按刑事補償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為保障補償請求人之程序權,並明瞭其請求有無理由及決定補償金額之範圍,爰請各法院應確實依上揭規定踐行傳喚請求人程序,俾符法律規範意旨。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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