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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二字第 110000934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函知司法院完成新增刑事補償事件警示控管系統功能

主旨

為完善刑事補償事件警示控管機制,本院業已完成新增刑事補償事件警示控管系統功能,自即日起使用如說明,檢送「刑事補償事件警示增修之系統操作手冊」1 份(如附件),請轉知庭長、法官、書記官及相關業務承辦人,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資訊處 110 年 3 月 17 日處資一字第 1100000229 號、110 年 2 月 2 日處資一字第 1100000100 號書函辦理。

二、為協助法院辦理刑事補償事件行政流程更臻完善,本院於 102 年建置「刑事補償事件警示控管機制」,並以 102 年 2 月 25 日院台廳刑二字第 1020005238 號函檢送「刑事補償事件警示控管機制」功能說明,請法院配合辦理。惟前開警示控管功能,需使用者主動點入該功能方可得知被警示案件資訊,屬被動警示。為完善前揭警示控管機制,本院業已於一二審刑事審判資訊系統之書記官及研考作業中,完成新增將前揭警示列入一開機即主動跳出警示視窗(系統操作手冊如附件),以即時提醒使用者(法官作業系統仍維持原被動警示功能)。

三、請法院注意更新二、三代審判系統,並轉知庭長、法官、書記官及相關業務承辦人,依相關規定辦理刑事補償事件,亦請法院研考單位適時追蹤考核前開補償事件,提醒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儘速辦理相關程序。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刑二字第 110000934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發布,要旨:函知司法院完成新增刑事補償事件警示控管系統功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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