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1100016677 號
要旨
公證人法定研習時數得包括以視訊方式舉辦研習之時數
主旨
有關貴會函請釋示公證人法定研習時數是否得包括以視訊方式舉辦研習之時數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10 年 6 月 1 日證聯寅文字第 019 號函。
二、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項分別規定:「地區公證人公會每年或間年應舉辦公證人在職研習,每次研習時間至少三小時,至多不超過一週;研習計畫及成果應陳報司法院。」、「前二項規定,於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及律師公會舉辦公證人在職研習時,準用之。」上開地區公證人公會或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等舉辦之公證人在職研習,並未限定其辦理方式,如以線上或視訊方式舉辦,於法並無不合,且不因疫情警戒有無而有所不同。另以線上或視訊方式辦理研習時,並請注意個別公證人之實際參與情形,以覈實發給研習證明。
正本
中華民國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