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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字第 1100015554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尚未完成專業講習時數或申請抵免之家事調解委員,其任期延長事宜

主旨

為維持家事調解量能並兼顧委員任期研習之需求,110 年 9 月底前任期屆滿之家事調解委員,如有續聘必要,而其尚未完成任期內 12 小時之專業講習時數或申請抵免者,各法院得延長其任期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請查照。

說明

一、為確保家事調解委員之專業能力與時俱進,維護調解品質,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5 條第 1 項後段、第 3 項及第 6 條第 2項規定,委員於任期內,每年應接受本院或各法院舉辦之專業講習課程至少 12 小時(具相當專業能力者,得申請抵免全部或部分時數),未滿者,不得續聘。

二、鑑於法官學院或各法院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停辦或延辦前開專業講習課程,致影響委員研習時數之取得,爰函示如主旨,日後再視疫情發展研議因應措施。

三、為兼顧委員研習及防疫之需求,各法院得視課程內容及授課方式,規劃辦理線上研習課程;有關線上研習時數之採計,因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無相關規定,允宜由辦理機關參照該辦法第 5 條第 1項規定意旨,本於權責認定。另請依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9 點第 1 項規定,向本院陳報新增修專業講習之課程日期、名稱、講座、可容許增加之其他法院參加人數暨報名窗口等,以利資源分享。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兼復 110 年 5 月 17 日投院明家字第1100000814 號函)、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函示專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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