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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資三字第 1100026595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9 月 13 日

要旨

公告修正司法院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

主旨

公告本院「修正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第 6 條及第 9 條規定。

公告事項:修正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如附件。本院 109 年 6 月 16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90017764 號公告(有關公務員懲戒法部分)、本院 109 年 9月 22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90027372 號公告(有關行政訴訟法部分)、本院 109 年 12 月 16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90035609 號公告(有關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109 年 6 月 16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90017764 號公告(有關公務員懲戒法部分)、109 年 9 月 22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90027372 號公告(有關行政訴訟法部分)、109 年 12 月16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90035609 號公告(有關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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