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100032155 號
要旨
有關司法院所屬機關法官助理及約聘辯護人以外之聘用人員(不含約聘職務代理人)年終考核相關規定
主旨
本院所屬機關法官助理及約聘辯護人以外之聘用人員(不含約聘職務代理人)年終考核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所屬機關法官助理及約聘辯護人以外之聘用人員進用依據為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惟該條例無考核之相關規定。按銓敘部 66 年 3 月31 日(66)臺謨甄四字第 04191 號函略以,該條例規定之聘用人員,於其約聘工作期間,各機關可自行斟酌辦理成績考核,作為其續聘或解聘之準據。
二、考量各類聘用人員權益之衡平性及維護其等權益,參照法官助理及約聘辯護人之年終考核相關規定,各所屬機關法官助理及約聘辯護人以外之聘用人員(不含約聘職務代理人),於年度內服務滿 1 年或於每年 1 月底前到職者,依下列考核結果調整其次年度之報酬:(一)甲等:晉一階。(二)乙等:不晉階。(三)丙等:不予續聘。其等人員年終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併同機關其他聘用人員人數計算。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
副本
本院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