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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10003312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0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衛生福利部檢送之主管機關協處法院裁定少年責付不能聯繫窗口資訊,已置於司法院內網,以供參考

主旨

本院已將衛生福利部檢送之主管機關協處法院裁定少年責付不能聯繫窗口資訊,置於內網供參,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10 年 11 月 22 日社家幼字第1100660338 號函(諒達)辦理。

二、旨揭資訊置於內網:主題區/少年/少年各項業務聯繫窗口項下,以利參閱。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行政函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廳少家一字第 110003312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發布,要旨:有關衛生福利部檢送之主管機關協處法院裁定少年責付不能聯繫窗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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