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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保決字第 1070001783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有關貴署所陳 106 年度「督核轄區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易服社會勞動暨尿液採驗作業稽核執行情形報告」乙案之說明

主旨

貴署所陳 106 年度「督核轄區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易服社會勞動暨尿液採驗作業稽核執行情形報告」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7 年 1 月 24 日檢執觀字第 10712000350 號函。

二、旨揭報告建議事項,本部回應如下:

(一)建議事項一、各地檢署應持續落實邀集政風單位於社會勞動人初報到時,進行廉政宣導:請貴署加強督導各地檢署落實「本部強化實施易服社會勞動督核效能實施計畫」參、四、(二)、1 「各地檢署政風室於社會勞動人初報到時,協助宣導社會勞動人對於執行機關(構)或觀護佐理員如有索賄等不法情事時,得循何管道向政風單位檢舉」之規定辦理,以避免發生索賄情事時,社會勞動人無從檢舉。

(二)建議事項二、應避免檢驗公司知悉盲績效檢體,以確保檢驗正確性:請貴署督導各地檢署依 107 年 1 月 9 日法保字第 10705500400 號「地方法院檢察辦理施用毒品犯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辦理,使用盲績效監測檢體時,受託檢驗機構於簽收檢體時,應注意遮蔽資料,且相關文件不得載有足以識別為盲績效監測檢體之相關資訊,以確保檢驗品質。

(三)建議事項三、各地檢署應注意尿液檢驗簽收流程之正確性及公正性:請貴署督導各地檢署於交付尿液檢體予受託檢驗機構時,應落實簽收文件流程之正確性及公正性,確實由各管人員親自簽收,並指派觀護人或政風人員在場監驗,避免產生弊端。

(四)建議事項四、尿液檢體完成採集後,應立即放入冷藏櫃:請貴署督導各地檢署於尿液檢體完成採集後,應立即放入冷藏櫃保存,且應遵守「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並檢視尿液檢體存放之處所是否妥適,避免造成檢體變質。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本

本部保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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