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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保決字第 1090551492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1 月 03 日

要旨

鑒於執行司法保護業務評鑑計畫「觀護業務─保護管束再犯案件稽核」後,部分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於知悉受保護管束人再犯後,未即時報告或報告未盡週延、部分地方檢察署觀護人辦理報請撤銷假釋程序偶有不完備;另為配合釋字第 796 號解釋意旨,爰修訂執行保護管束案件相關參考例稿

主旨

檢送執行保護管束案件相關參考例稿各一份,請督導所屬建置於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並妥適運用,請查照。

說明

一、鑒於本年度(109 年)執行司法保護業務評鑑計畫「觀護業務─保護管束再犯案件稽核」後,發現部分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於知悉受保護管束人再犯後,未即時報告檢察官或報告未盡週延;又部分地方檢察署觀護人辦理報請撤銷假釋程序偶有不完備,爰修訂相關例稿 5 份(「簽─再犯報告(含調整處遇、暫不撤銷)」(附件一)、「簽─相對撤銷」(附件二)、「撤銷假釋檢核表」(附件三)、「函─陳述意見」(附件四)、「函─假釋相對撤銷」(附件五)),請督導所屬於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時妥為運用。

二、另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 796 號解釋意旨,請督導所屬於辦理是類案件時,依本部 109 年 11 月 11 日「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96 號解釋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並增訂相關例稿 2 份(「簽─假釋再犯 6 月以下(有基於特別預防考量)」(附件六)、「函─假釋再犯判 6 月以下(有特別預防必要)」(附件七)),請督導所屬依規定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檢察署(已轉知所屬,無庸轉行)、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已轉知所屬,無庸轉行)

副本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含附件)、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含附件)、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含附件)、本部保護司(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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