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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保決字第 1100551642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檢送 110 年 11 月份全國各地方檢察署社會勞動督核情形統計表

主旨

檢送 110 年 11 月份全國各地方檢察署社會勞動督核情形統計表,詳如說明,請轉知所屬遵照辦理。

說明

一、查 110 年度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各地檢署)社會勞動督核情形摘述如下:

(一)110 年 11 月全國遴聘機構數為 617 個,其中交案執行機構 462個,實際執行點 600 處。

(二)11 月份實地查訪次數計 6,495 次,每機構平均查訪次數為 14次,每執行點平均查訪次數為 11 次。分別為觀護佐理員查訪6,180 次;(主任)觀護人查訪 259 次;(主任)檢察官查訪32 次;政風人員查訪 24 次。

(三)11 月份觀護佐理員執行視訊查訪,計 3,442 次。

二、11 月份社會勞動實際執行點查訪次數顯低於平均數者有:

臺灣新竹、臺中、彰化、高雄、臺東、宜蘭、福建金門地檢署。少部分地檢署視訊查訪次數仍有每週低於 1 次者。請前揭地檢署及時改善,提高實地及視訊查訪次數。

三、有關觀護佐理員查訪次數:

(一)實地查訪次數:每機構之每執行點,每週至少查訪 2 次以上。偏遠機構之每執行點,每週至少查訪 1 次以上,並應以視訊查訪補足查訪密度。

(二)視訊查訪次數:每機構之每執行點,每週至少視訊查訪 1 次以上。

(三)當月實地查訪次數及視訊查訪次數總計,應趨近於當月工作天數。四、本部前於 106 年 2 月 14 日法保決字第 10605502300 號函,停止適用。另本部 109 年 1 月 31 日法保決字第 10905501640 號函及 110 年 4 月 14 日法保字第 11005504750 號函請各地檢署自行列管「社會勞動督核情形統計表(累計彙總表、機構月報表)」,為利即時掌握各地檢署社會勞動執行機構查訪情形,目前仍請維持按月電子郵件陳報本部保護司,並落實賡續辦理「本部強化實施易服社會勞動督核效能實施計畫」,避免弊端發生。

正本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副本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含附件)、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含附件)、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以上機關請視同正本辦理)(含附件)、本部保護司(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法保決字第 10605502300 號函,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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