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促轉二字第 1115200018 號
要旨
公告符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定「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要件等 17 處為應予保存之不義遺址
主旨
公告「原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安康接待室」等 17 處為應予保存之不義遺址。
依 據:一、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5 條第 2 項。
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不義遺址作業要點。
三、本會 111 年 1 月 5 日第 93 次委員會議及 111 年 1 月 19日第 94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下列 17 處場所經本會調查,皆符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定「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要件,為應予保存之不義遺址,特此公告(審定說明及各個案資料表詳如附件)。
(一)原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安康接待室。
(二)原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店安坑)/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安坑分所。
(三)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軍事法庭與看守所/原國防部軍法局軍事法庭與看守所(新店二十張)。
(四)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臺北博愛路)。
(五)原國防部保密局臺北看守所。
(六)原空軍總司令部軍法處軍事法庭與看守所(臺北仁愛路)。
(七)原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誠舍/原臺灣臺北監獄(臺北愛國東路)。
(八)原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拘留所(臺北寧夏路)。
(九)原馬場町刑場(馬場町紀念公園)。
(十)原極樂公墓(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墓園)。
(十一)原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土城清水)。
(十二)原國防部情報局龍潭看守所。
(十三)原海軍總司令部情報處拘留所(高雄鳳山)。
(十四)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小琉球)。
(十五)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十六)原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十七)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