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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促轉二字第 1115200029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公告符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定「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要件等 25 處為應予保存之不義遺址

主旨

公告「臺北原天馬茶房前」等 25 處為應予保存之不義遺址。

依 據:一、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5 條第 2 項。

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不義遺址作業要點。

三、本會 110 年 3 月 10 日第 70 次委員會議及 110 年 3 月 24日第 71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下列 25 處場所經本會調查,皆符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定「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要件,為應予保存之不義遺址,特此公告(審定說明及各個案資料表詳如附件)。

(一)臺北原天馬茶房前。

(二)原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暨廣場。

(三)原臺北郵局前。

(四)臺北橋。

(五)臺北南港橋。

(六)原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大直勞動訓導營。

(七)原臺北縣野柳碼頭。

(八)原基隆要塞司令部。

(九)基隆港。

(十)基隆八堵車站。

(十一)基隆原南榮派出所前。

(十二)新竹原旭橋。

(十三)臺中原干城營區。

(十四)雲林虎尾原馬場。

(十五)嘉義原水上機場。

(十六)嘉義市警察局。

(十七)嘉義車站前。

(十八)臺南原民生綠園。

(十九)臺南新營圓環。

(二十)原高雄要塞司令部。

(二十一)原高雄市政府。

(二十二)原高雄車站。

(二十三)屏東市圓環。

(二十四)屏東市三角公園。

(二十五)花蓮鳳林公墓。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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