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促轉二字第 1115200029 號
要旨
公告符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定「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要件等 25 處為應予保存之不義遺址
主旨
公告「臺北原天馬茶房前」等 25 處為應予保存之不義遺址。
依 據:一、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5 條第 2 項。
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不義遺址作業要點。
三、本會 110 年 3 月 10 日第 70 次委員會議及 110 年 3 月 24日第 71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下列 25 處場所經本會調查,皆符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定「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要件,為應予保存之不義遺址,特此公告(審定說明及各個案資料表詳如附件)。
(一)臺北原天馬茶房前。
(二)原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暨廣場。
(三)原臺北郵局前。
(四)臺北橋。
(五)臺北南港橋。
(六)原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大直勞動訓導營。
(七)原臺北縣野柳碼頭。
(八)原基隆要塞司令部。
(九)基隆港。
(十)基隆八堵車站。
(十一)基隆原南榮派出所前。
(十二)新竹原旭橋。
(十三)臺中原干城營區。
(十四)雲林虎尾原馬場。
(十五)嘉義原水上機場。
(十六)嘉義市警察局。
(十七)嘉義車站前。
(十八)臺南原民生綠園。
(十九)臺南新營圓環。
(二十)原高雄要塞司令部。
(二十一)原高雄市政府。
(二十二)原高雄車站。
(二十三)屏東市圓環。
(二十四)屏東市三角公園。
(二十五)花蓮鳳林公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