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公告符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定「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要件等 25 處為應予保存之不義遺址
主旨
公告「臺北原天馬茶房前」等 25 處為應予保存之不義遺址。 依 據:一、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5 條第 2 項。 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不義遺址作業要點。 三、本會 110 年 3 月 10 日第 70 次委員會議及 110 年 3 月 24日第 71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下列 25 處場所經本會調查,皆符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定「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要件,為應予保存之不義遺址,特此公告(審定說明及各個案資料表詳如附件)。 (一)臺北原天馬茶房前。 (二)原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暨廣場。 (三)原臺北郵局前。 (四)臺北橋。 (五)臺北南港橋。 (六)原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大直勞動訓導營。 (七)原臺北縣野柳碼頭。 (八)原基隆要塞司令部。 (九)基隆港。 (十)基隆八堵車站。 (十一)基隆原南榮派出所前。 (十二)新竹原旭橋。 (十三)臺中原干城營區。 (十四)雲林虎尾原馬場。 (十五)嘉義原水上機場。 (十六)嘉義市警察局。 (十七)嘉義車站前。 (十八)臺南原民生綠園。 (十九)臺南新營圓環。 (二十)原高雄要塞司令部。 (二十一)原高雄市政府。 (二十二)原高雄車站。 (二十三)屏東市圓環。 (二十四)屏東市三角公園。 (二十五)花蓮鳳林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