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促轉三字第 1115300144 號
要旨
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部分受難者所受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
主旨
公告受難者林○淇等 14 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
依 據:一、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6 條第 3 項。
二、111 年 5 月 18 日第 102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受難者林○淇【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於 111 年 5 月 18 日第102 次委員會議決議,屬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受難者。其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受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
二、受難者楊○春等 13 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二】,於 111 年 5 月18 日第 102 次委員會議決議,其所受刑事有罪判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屬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依據促轉型正義條例第 6 條第 3 項第 2款規定,其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受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