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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33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1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新入監(所、校)收容人安全檢查發現重大違禁物品之後續處置事宜

主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新入監(所、校)收容人安全檢查發現重大違禁物品之後續處置事宜,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 109 年 8 月 10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5530 號函諒達。二、上開函說明一後段所稱:「……違禁物品項目表中項次 1、2、3、7為重大違禁物品,查獲後應依重大事件傳真通報方式陳報本署。」,係指重大違禁物品業已流入戒護區並經查獲之情形,如重大違禁物品僅係辦理新入監(所、校)收容人安全檢查時發現,則非屬重大事件範疇,爰毋庸通報本署。

三、各矯正機關於辦理新入監(所、校)收容人安全檢查發現之重大違禁物品,仍應登錄於獄政管理資訊系統,並依違禁物品之類別,妥適辦理移送、毀棄、歸屬國庫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政風室、本署綜合規劃組、本署教化輔導組、本署後勤資源組、本署矯正醫療組、本署安全督導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33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2 日發布,要旨: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新入監(所、校)收容人安全檢查發現重大違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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