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110016213 號
要旨
自 111 年 6 月起,地方法院書記官辦畢報結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時,應區別准駁,並檢附相關紀錄表
主旨
自 111 年 6 月 1 日起,各地方法院書記官於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辦畢報結時,應區別准駁,分別檢附「地方法院跟蹤騷擾保護令款項紀錄表」或「地方法院跟蹤騷擾保護令聲請事件駁回原因紀錄表」(附件 1、2),請查照。
說明
一、跟蹤騷擾防制法將於 111 年 6 月 1 日施行,為利相關統計資料正確,爰綜整跟蹤騷擾相關法令規定,並將於地方法院民事審判資訊系統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建置旨揭紀錄表,供書記官於事件報結時勾選,傳送統計室憑辦。
二、於前開資訊系統建置完成啟用前,請各地方法院書記官於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字別詳附件 3,「跟護聲」、「跟護聲更」除外)報結時,暫先以旨揭紀錄表紙本併送統計室登錄(紀錄表由統計室留存);俟系統建置完成,本院將另函通知改以 e 化辦理。
三、旨揭紀錄表另張貼於本院內網「跟蹤騷擾保護令」專區(路徑:主題區-民事-跟蹤騷擾保護令專區),供法院下載使用。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本院統計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