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10250117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訂定「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乙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訂定「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乙案,本部法制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11 年 1 月 5 日主基作字第 1110050026 號書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說明
1.建請於草案總說明序文簡要敘明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設置目的,俾強化本草案立法精神。
2.草案總說明建請增加簡稱,例如(以下簡稱本基金)或(以下簡稱本辦法)等,俾資明確。
3.查草案總說明內有使用阿拉伯數字部分,建請修正為中文數字;另草案要點各點敘述條次部分,建請修正為(草案第○條),以符法制體例。
說明
標題名稱建請刪除括號,以符法制體例。
(三)草案第 3 條:
1.本條係基金來源之規定,查本條第 6 款規定之「捐贈收入」是否為受贈之收入?如為肯定,建請參考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第 3 款規定,修正為「受贈收入」,俾期明確。
2.本基金之來源是否尚包括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如為肯定,建請參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第 2款規定,增訂一款以定明。
(四)草案第 4 條:
本條第 3 款建請修正為「為保障社會弱勢『之』基本權益,……」,以符法制體例。
(五)草案第 10 條:
本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有關上市公司股票之運用金額」是否修正為「前項有關『購買』上市公司股票之運用金額」俾期明確?建請考量。
(六)草案第 14 條:
本條後段規定之「分配繳庫」是否參考草案第 15 條之用語修正為「解繳國庫」?建請考量。
正本
行政院主計總處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