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22056 號
要旨
少年法院知悉執行感化教育之少年因案借提逾 2 月者,應予聯繫使其儘速解還
主旨
為維護矯正教育少年之受教權、聲請停止或免除感化教育等相關權益,請轉知所屬法院依說明二及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 111 年 5 月 19 日院台司字第 1112630213 號函辦理。二、少年法院如知悉執行感化教育少年,有因案借提暫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以外之矯正機關,期間逾 2 月者,允應聯繫借提法院或檢察官儘速解還(檢附通知例稿供參),並持續聯繫處理情形,以維少年權益。
三、法院如因審理案件有訊問執行矯正教育少年之必要時,除借提後儘速解還外,亦得參照法院辦理遠距審理(訊問)相關法規及參考手冊,審酌採行遠距庭訊之可行性,以避免因借提寄押期日過長,影響少年權益(本院 106 年 2 月 2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1060003138 號、108 年 11 月 14 日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30955 號、111 年 4月 26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1110012898 號函參照)。
四、檢附監察院 111 司調 12 調查報告 1 份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