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10351590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所詢國人謝○翰先生與英國籍○MANN 女士申請結婚登記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所詢國人謝○翰先生與英國籍○MANN 女士申請結婚登記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1 年 9 月 30 日台內戶字第 1110136911 號函。
二、關於所詢旨揭事項,主要涉及性別變更認定之事宜,依來文說明三述及貴部 102 年 8 月 7 日召開「『研商性別與婚姻登記問題相關事宜會議』決議略以,考量性別變更採事實認定有其困難,為避免爭議,爰決定採登記制,即於當事人檢具證明文件至戶政事務所完成性別變更登記後生效。」倘國人已於外國完成並取得性別變更後之身分,例如本案謝○翰先生已取得英國籍男性身分,因與上開會議討論情形似未盡同,則上開會議決議是否仍有適用?亦即,就此類已於外國取得性別變更身分者,於我國內認定其性別是否仍採上揭登記生效制?事涉戶籍登記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事項,宜請貴部予以釐清確認,俾利後續身分關係之認定。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 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