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203500330 號
要旨
關於法務部 89.11.15(89) 法律決字第 040486 號函所援引法律之部分條文雖嗣經修正,惟該函所示之法規諮詢意見仍得維持,爰未修正
主旨
有關貴院所詢本部 89 年 11 月 15 日(89)法律決字第 040486 號函有無修正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11 年 12 月 22 日雄分院嬌民金 111 重家上 22 字第 1119002407 號函。
二、查本部旨揭函所涉「關於生父是否得為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等疑義」乙案,係就來文機關所詢個案依當時法律規定所提供之法規諮詢意見,合先敘明。
三、至於旨揭函所援引法律(民法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部分條文雖嗣經修正,惟該函所示之法規諮詢意見仍得維持,爰未修正。貴院如援用旨揭函之法規諮詢意見時,並請援引相關法律之現行條文。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