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203500330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關於法務部 89.11.15(89) 法律決字第 040486 號函所援引法律之部分條文雖嗣經修正,惟該函所示之法規諮詢意見仍得維持,爰未修正

主旨

有關貴院所詢本部 89 年 11 月 15 日(89)法律決字第 040486 號函有無修正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11 年 12 月 22 日雄分院嬌民金 111 重家上 22 字第 1119002407 號函。

二、查本部旨揭函所涉「關於生父是否得為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等疑義」乙案,係就來文機關所詢個案依當時法律規定所提供之法規諮詢意見,合先敘明。

三、至於旨揭函所援引法律(民法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部分條文雖嗣經修正,惟該函所示之法規諮詢意見仍得維持,爰未修正。貴院如援用旨揭函之法規諮詢意見時,並請援引相關法律之現行條文。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12035003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