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00251864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高雄市軍人忠靈祠管理辦法」第 3、7、10 條修正條文一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高雄市軍人忠靈祠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7 條、第 10 條修正條文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10 年 10 月 22 日役署權字第 1101029710 號函。
二、就本件修正條文,將夫妻修正為配偶,固非無據。惟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 2 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為保障本法第 2 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其他法規中有與配偶、夫妻相同之權利並負擔相同之義務,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原則準用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本法第 24 條立法理由參照)。準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因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之結果,原則於依本法所成立之第2條關係,均予準用,尚無與本法規定未合之情形,併予敘明並供參考。
正本
內政部役政署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