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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204002730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法務部矯正署說明各矯正機關督勤輪值人員陳報事宜

主旨

各矯正機關督勤輪值人員陳報事宜,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 111 年 12 月 20 日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1040 號函諒達。二、按上開函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勤人員輪值方式及工作事項表」規定,當然督勤人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參與督勤輪值時,機關首長得於指定督勤人員中,擇優指派合適人員參與督勤輪值,並陳報本署核備。指定督勤人員有異動時,亦同。機關因組織編制或其他特殊原因,致輪值人員不足 5 人時,經陳報本署核定後,得另行指派矯正機關現任第四層次職務人員輪值督勤。基此,請各機關依下列說明,辦理督勤輪值人員陳報事宜:

(一)應陳報核定(備)情形:

1.遇有當然督勤人員調動、陞遷、退休等情形,其遺缺未能即時派任銜接,或當然督勤人員因特殊原因無法輪值督勤,機關須另行指派指定督勤人員參與輪值時,應陳報本署核備。前揭事由消滅,恢復由當然督勤人員輪值時,亦同。

2.指定督勤人員異動時,應陳報本署核備。

3.機關因組織編制或其他特殊原因,致督勤輪值人員不足 5 人,而須另行指派矯正機關現任第四層次職務人員輪值督勤時,另行指派人員應於陳報本署核定後,方可參與督勤輪值。

(二)毋須陳報情形:當然督勤人員之遺缺由新任人員即時遞補,無須另行指派指定督勤人員參與輪值時,毋須陳報本署核備。

三、為利本署瞭解各機關督勤輪值情形,請各機關於 112 年 3 月 24日前,依本函附件格式陳報現行督勤人員名冊;嗣後遇有應陳報核定(備)情形,前揭名冊請併同更新並隨函陳報。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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