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參字第 1121500101 號
要旨
主管法令內容如涉及已更名之機關名稱,應儘速辦理法規修正
主旨
請各機關(單位)檢視主管法令之內容,如涉及已更名之機關名稱者,應儘速辦理法規修正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 110 年 3 月 12 日院台參字第 1100007811 號函諒達。
二、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及懲戒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學院、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更名迄今已兩年,仍有部分法令內容未配合更名修正,請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三、檢附機關更名主管法規(法律、法規命令)應配合修正一覽表供參;行政規則部分請自行檢視修正。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憲法法庭書記廳、本院秘書處、本院資訊處、本院公共關係處、本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本院參事室、本院人事處、本院會計處、本院統計處、本院政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