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102505740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草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部 111 年 2 月 18 日衛部顧字第 1111960160B 號函辦理。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名稱:

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由政府機關(構)設立者為公立長照機構、由民間設立者為私立長照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又本草案第 3 條說明亦已載明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不包括公立長照機構,則本草案名稱是否宜修正為「『私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俾使本草案望名即知規定之範圍,建請再酌。

(二)草案第 3 條:

本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長服法)』……」,惟查本草案並未再次援用該法,似無簡稱必要,建請修正。

(三)草案第 4 條:

本條規定,長照機構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惟查本條說明載以「……,爰明定長照機構訂定安全維護計畫時,應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方法及數量等事項,訂定適宜並符合比例原則之計畫項目」與本條規定內容不同,建請修正;又上開說明似較符合草案第 6 條規定,建請釐清定明。

(四)草案第 5 條:

1.本條說明一「……影響之層面甚『巨』……」,建請修正為「鉅」。

2.本條第 1 項規定,長照機構執行業務以「資通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其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且許可床數逾 2 百床者,應採取較嚴格之資訊安全措施;又依本條說明二,該「資通系統」係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資訊為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既該「資通系統」之相關規定定明於資通安全管理法,則本條第 1 項所定之「資通系統」建請定明為「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規定之資通系統」,或參考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後段之立法方式,予以定明,俾資明確。

(五)草案第 9 條:

本條規定,長照機構將當事人個人資料為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擬傳輸之國家或區域,查該「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依本條說明所載,即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1 條規定之情形,故建請參考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9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修正為「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21 條規定為國際傳輸之』限制」,俾期明確。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制字第 111025057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