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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0)台電參字第 2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0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招贅婚約定子女之姓氏者,得以任何方式為之,至普通婚姻之子女,應一律從其父姓

全文內容

(一) 查民法第一○五九條第二項規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故贅夫之子女,祇須另有約定,亦未嘗不可從父姓。而所謂約定,法律既未規定其必備之方式,自不妨以任何方式為之。

(二) 至普通子女 (即非贅夫之子女) ,依同條第一項規定,應一律從父姓,不能依當事人之約定而改從母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0)台電參字第 2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0 年 07 月 20 日發布,要旨:招贅婚約定子女之姓氏者,得以任何方式為之,至普通婚姻之子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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