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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0)台電參字第 247 號
要旨
招贅婚約定子女之姓氏者,得以任何方式為之,至普通婚姻之子女,應一律從其父姓
全文內容
(一) 查民法第一○五九條第二項規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故贅夫之子女,祇須另有約定,亦未嘗不可從父姓。而所謂約定,法律既未規定其必備之方式,自不妨以任何方式為之。
(二) 至普通子女 (即非贅夫之子女) ,依同條第一項規定,應一律從父姓,不能依當事人之約定而改從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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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招贅婚約定子女之姓氏者,得以任何方式為之,至普通婚姻之子女,應一律從其父姓
(一) 查民法第一○五九條第二項規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故贅夫之子女,祇須另有約定,亦未嘗不可從父姓。而所謂約定,法律既未規定其必備之方式,自不妨以任何方式為之。
(二) 至普通子女 (即非贅夫之子女) ,依同條第一項規定,應一律從父姓,不能依當事人之約定而改從母姓。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