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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0)指參字第 56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0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未定期限之房屋租賃,本條優先於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而適用

全文內容

未定期限之房屋租賃,在房屋租賃條例失效後,應即適用土地法第一百條以判斷出租人有無收回房屋之權,而不適用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0)指參字第 56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0 年 05 月 13 日發布,要旨:未定期限之房屋租賃,本條優先於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而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