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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7)京指參字第 3258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37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查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無論原告或被告提起,第二審法院除以裁定移送法院之民事庭外,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前段規定,關於審查上訴,是否合法,或有無理由,自應分別準用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一條之各規定辦理,無須援用同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二項,至第二審法院如認被告應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者,關於附帶民訴部分,除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外,自可併引同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辦理。又重利罪之未逐犯,無處罰明文,自應不罰。

全文內容

查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無論原告或被告提起,第二審法院除以裁定移送法院之民事庭外,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前段規定,關於審查上訴,是否合法,或有無理由,自應分別準用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一條之各規定辦理,無須援用同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二項,至第二審法院如認被告應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者,關於附帶民訴部分,除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外,自可併引同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辦理。又重利罪之未逐犯,無處罰明文,自應不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37)京指參字第 3258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37 年 11 月 15 日發布,要旨:查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無論原告或被告提起,第二審法院除以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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