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無論原告或被告提起,第二審法院除以裁定移送法院之民事庭外,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前段規定,關於審查上訴,是否合法,或有無理由,自應分別準用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一條之各規定辦理,無須援用同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二項,至第二審法院如認被告應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者,關於附帶民訴部分,除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外,自可併引同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辦理。又重利罪之未逐犯,無處罰明文,自應不罰。
全文內容
查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無論原告或被告提起,第二審法院除以裁定移送法院之民事庭外,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前段規定,關於審查上訴,是否合法,或有無理由,自應分別準用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一條之各規定辦理,無須援用同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二項,至第二審法院如認被告應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者,關於附帶民訴部分,除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外,自可併引同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辦理。又重利罪之未逐犯,無處罰明文,自應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