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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0)台指參字第 949 號
要旨
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兩條所稱國營事業人員考試甄審及考績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訂之。」第三十六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除遵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外,不得經營或投資於其所從事之同類企業」,依第三十三條而言,國營事業之考試甄審及考績,既須由行政考試兩院合訂辦法,則其性質為公務員,已極顯著,依第三十六條言,條文曰:「遵照」而不曰「比照」,或「準用」,則國營事業人員為公務員之一種,更無疑義。原呈已認定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國營事業,則該公司所屬管理員及辦事員,依前節說明均應認為公務員。至原呈所引諸解釋均著成於民國三十七年以前,而國營事業管理法,則係於三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公佈施行,各該解釋如有與國營事業管理法之精神不相符合處,即不宜再予援用。又原呈所稱「台灣糖業公司暨所屬單位人員任免通則」,雖未據附呈,無從研究,但不論其內容如何,要不能違反法律而否認其所屬人員為公務員。
全文內容
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兩條所稱國營事業人員考試甄審及考績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訂之。」第三十六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除遵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外,不得經營或投資於其所從事之同類企業」,依第三十三條而言,國營事業之考試甄審及考績,既須由行政考試兩院合訂辦法,則其性質為公務員,已極顯著,依第三十六條言,條文曰:「遵照」而不曰「比照」,或「準用」,則國營事業人員為公務員之一種,更無疑義。原呈已認定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國營事業,則該公司所屬管理員及辦事員,依前節說明均應認為公務員。至原呈所引諸解釋均著成於民國三十七年以前,而國營事業管理法,則係於三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公佈施行,各該解釋如有與國營事業管理法之精神不相符合處,即不宜再予援用。又原呈所稱「台灣糖業公司暨所屬單位人員任免通則」,雖未據附呈,無從研究,但不論其內容如何,要不能違反法律而否認其所屬人員為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