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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0)台電參字第 237 號
要旨
一 查婚姻關係存續中,妻未與夫同居而受胎所生之子女,其否認權專屬於夫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二六號解釋) 。而其夫未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曾與其妻通姦之男子對於該子女不得主張為自己之非婚生子女出而認領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七三號解釋)。本案照來電所述情形,某甲與其妻之婚姻關係既未消滅,則其妻與姦夫所生之子女之身份,仍應依前開解釋確定之。
二 再依來電所述,某甲顯已不能行使其對於子女之法定代理權,則由其妻單獨行使親權將之女與人收養,於法尚無不合。但若此種權利之行使有害於其子女時,則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有予糾正或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之權。
全文內容
(一) 查婚姻關係存續中,妻未與夫同居而受胎所生之子女,其否認權專屬於夫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二六號解釋) 。而其夫未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曾與其妻通姦之男子對於該子女不得主張為自己之非婚生子女出而認領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七三號解釋) 。本案照來電所述情形,某申與其妻之婚姻關係既未消滅,則其妻與姦夫所生之子女之身份,仍應依前開解釋確定之。 (二) 再依來電所述,某甲顯已不能行使其對於子女之法定代理權,則由其妻單獨行使親權將子女與人收養,於法尚無不合。但若此種權利之行使有害於其子女時,則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有予糾正或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