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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0)台電參字第 240 號
要旨
接離婚之訴,在我民事訴訟法 (舊) 第五百六十四條有專屬管轄之規定,而此等對於離婚事件之專屬管轄權,在國際間依一般慣例,大多相互承認,故該旅德僑民周德旺夫婦間之離婚事件,依法理言,除該法籍妻之所屬國與我國間有特殊條約堪資依據,當然先於我國法適用外,應認為專屬我國法院管轄。
全文內容
接離婚之訴,在我民事訴訟法 (舊) 第五百六十四條有專屬管轄之規定,而此等對於離婚事件之專屬管轄權,在國際間依一般慣例,大多相互承認,故該旅德僑民周德旺夫婦間之離婚事件,依法理言,除該法籍妻之所屬國與我國間有特殊條約堪資依據,當然先於我國法適用外,應認為專屬我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