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內政部所擬之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六條修正條文,與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之規定牴觸
全文內容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財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同法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接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次按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內政部所擬之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六條修正條文,既與上開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之規定牴觸,自不符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命令不得牴觸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