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0403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民法第六十一條

全文內容

一、按「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一目的。二、名稱。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民法第六十一條定有明文,故財團法人依民法規定自得設分事務所;次按監督寺廟條例及寺廟登記規則主要係就寺廟之監督、管理及登記等事項為規範,對於寺廟究應具備何種組織型態或法律人格並未明定,是以,關於登記為財團法人之寺廟得否於捐助暨組織章程中訂定「設立若干分院事務所」條文乙節,宜由主管機關依其組織型態本於權責自行衡酌之。

二、關於登記有案之寺廟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後,其應適用民法或監督寺廟條例疑義乙節,業經本部於八十九年二月八日以法八十九律字第○五○二八六號函復 貴部在案,請 貴部參照上開函之意旨本於職權審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字第 00403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2 月 20 日發布,要旨:民法第六十一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