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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00425 號
要旨
關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收受,尚未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事件,及前已移送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無著經核發債權憑證之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事件,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儘速整理相關卷宗交由原移送之勒戒處所或戒治處所續行辦理執行事宜
主旨
關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收受,尚未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事件,及前已移送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無著經核發債權憑證之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事件,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儘速整理相關卷宗交由原移送之勒戒處所或戒治處所續行辦理執行事宜。請照辦。
說明
一 按依毒品危害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所發生而受處分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拒繳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費用,自即日起,應由勒戒處所或戒治處所之機關逕行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前經本部九十年七月六日法九十律字第○二一六一二號函釋在案,本部上開函應予補充如主旨所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