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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署法字第 36 號
要旨
臺灣省自民國 34 年 10 月 25 日起歸入我國版圖,日據時期法令除壓榨箝制臺民,牴觸三民主義及民國法令者外,屬事務管理性質者仍暫為有效適用
全文內容
臺灣省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業經歸入我國版圖,前奉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三十四年三月十四日侍秦字第一五四九三號代電,抄發臺灣接管計劃綱要其通則第五款規定:民國一切法令,均適用於臺灣,必要時得制頒暫行法規,日本佔領時代之法令,除壓榨箝制臺民,牴觸三民主義及民國法令者,應悉予廢止外,其餘暫行有效,視事實之需要,逐漸修正之,自應遵照辦理,我臺灣父老,苦苛政已久,亟待解放,自接收日起,凡舊日施行於臺灣之法令,在上述應予廢止原則內者,均予即日廢止,除分飭各主關機關查明名稱補令公布外,其餘各項單行法令,本署現正從事整理修訂,在整理期內,凡未經明令廢止之法令,其作用在保護社會一般安寧秩序,確保民眾權益,及純屬事務性質者,暫仍有效,以避免驟然全部更張,防及社會秩序,合行布告週知。此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