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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決字第 09990044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之規定,因案遭羈押之公職人員無法辦理年度定期之財產申報,且自該期間起停職而未再執行相關之職務,即無利用職務上之機關謀取不法利益之可能,因此,應俟該申報義務人日後免職處分確定後,再行辦理卸離職之申報即可

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 99 年 1 月 25 日內政處字第 0990004005 號函。

二、按應申報人依法「帶職停薪」出國研習、考察,而未於定期申報期限屆至前返國,致無法依規定如期申報者,因有正當理由,可俟申報人返國敘職後,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即通知其限期補行辦理財產申報;至本法雖未明示公職人員於留職停薪時,無庸為財產申報,然停職、留職人員因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謀取不法利益之可能,故毋庸申報,應俟其復職後,依「回復原狀」之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之規定辦理,本部 98 年 10 月 8 日法政決字第 0981112372 號函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中市專勤隊隊長既於 98 年9 月 6 日至本(99)年 1 月 6 日因案羈押,自無法辦理 98 年度定期申報;又其自 98 年 9 月 8 日起因停職而未執行職務,即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謀取不法利益之可能,揆諸前開說明,當毋庸辦理申報,應俟日後該申報義務人免職處分確定,再行辦理卸(離)職申報即可。

正本

內政部政風處

副本

監察院秘書長、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政決字第 09990044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6 日發布,要旨:按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之規定,因案遭羈押之公職人員無法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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