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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90559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按精神衛生法規定,保護人係考量嚴重病人之利益,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家屬等互推一人為之,故保護人不必然為嚴重病人之監護人,亦不當然具有法定代理人之地位

主旨

有關依精神衛生法擔任嚴重病人之「保護人」,是否為被保護人之法定代理人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12 月 14 日台內戶字第 0990247244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98 條第 1 項規定:「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及精神衛生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保護人,應考量嚴重病人利益,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家屬等互推一人為之。」是保護人不必然為嚴重病人之監護人,保護人即不當然具法定代理人之地位。

三、然查精神衛生法第 24 條、第 28 條第 1 項、第 36 條、第 42 條第 3 項及第 50 條之規定,保護人具有同意、申訴及抗告等權限,且按同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0 條第 1 項、第 29 條第 1 項、第 34 條第 1 項、第 38 條第 1 項、第 41 條第 1 項及第 4項、第 45 條第 1 項等規定,保護人為其事實上照護之人,從而,精神衛生法是否有意針對上開事項賦予保護人優於監護人之權限,宜由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表示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990559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發布,要旨:按精神衛生法規定,保護人係考量嚴重病人之利益,由監護人、法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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