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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 90 訴字第 03477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訴願人不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依自來水法第 51 條規定所為之處置提起訴願,應由臺北市政府管轄

主旨

所報○○○君等因埋設水管事件訴願案之管轄權疑義一案,請照核復事項辦理。

說明

復90年5月31日經(90)訴字第 09006176060 號函。

核復事項:本件訴願人等係不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依自來水法第 51 條規定所為之處置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4 款及第 13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北市政府管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 90 訴字第 03477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7 月 02 日發布,要旨:訴願人不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依自來水法第 51 條規定所為之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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