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訴願人不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依自來水法第 51 條規定所為之處置提起訴願,應由臺北市政府管轄
主旨
所報○○○君等因埋設水管事件訴願案之管轄權疑義一案,請照核復事項辦理。
說明
復90年5月31日經(90)訴字第 09006176060 號函。 核復事項:本件訴願人等係不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依自來水法第 51 條規定所為之處置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4 款及第 13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北市政府管轄。
訴願人不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依自來水法第 51 條規定所為之處置提起訴願,應由臺北市政府管轄
所報○○○君等因埋設水管事件訴願案之管轄權疑義一案,請照核復事項辦理。
復90年5月31日經(90)訴字第 09006176060 號函。 核復事項:本件訴願人等係不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依自來水法第 51 條規定所為之處置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4 款及第 13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北市政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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