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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003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4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 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1 點規定參照,該法係為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而設,而學校要求學生在制服繡上姓名、學號,尚未涉及學校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故無該法適用,其屬學校教育管理規定是否合法妥適之疑義

主旨

貴部就財團法人○○教育文教基金會函詢「學生校服如繡上姓名、學號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認有法制層面疑義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3 年 12 月 1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143458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係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而設(個資法第 1 條規定參照)。旨揭疑義係學校要求學生於制服繡上姓名、學號,尚未涉及學校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故無個資法之適用,合先陳明。

三、次按貴部訂定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1 點第 4 項規定:「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是旨揭疑義係屬學校之教育管理規定是否合法妥適,宜請貴部本諸職權釐清;另就旨揭疑義,本部前以 102 年 2 月 23 日法律決字第 10200037870 號函回復貴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在案,併予敘明。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4035003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8 日發布,要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 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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