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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70450503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司法特考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及執達員類科錄取人員,於法院報到後隨即離院接受專業訓練,倘無實際在該院實習、工作或任職,應無利用人事關係從事不法行為之可能,無須適用律師法第 37-1 條執業迴避規定

主旨

有關司法特考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及執達員類科錄取人員專業訓練報到及律師執業迴避疑義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辦公室 107 年 1 月 12 日美(緣)字第 2018011201 號函。二、按司法人員實際任職法院於離職後轉任律師,即應受律師法迴避規定約束;若僅向某一法院或檢察署辦理報到後,隨即調往其他法院或檢察署任職,因並未實際在該法院或檢察署工作,而無利用人事關係從事不法行為之可能,自無須適用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迴避在該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前經本部 99 年 12 月 6 日法檢字第 0999052155 號函釋在案。

三、本件司法特考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及執達員類科錄取人員,於法院報到後隨即至法官學院接受專業訓練,倘無實際在該法院實習、工作或任職,應無利用人事關係從事不法行為之可能,觀諸上開函釋意旨,自無須適用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執業迴避之規定。

正本

立法委員蕭○○國會研究室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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