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0082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8 年 01 月 06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要旨

法院有關拘束兒童及少年人身自由之處分,應視其法定要件及有無必要,並應以責付或採行其他適當處置為優先

主旨

法院為拘束兒童及少年人身自由之處分時,除應斟酌法定要件及必要性外,亦應儘量尋求責付或採行其他適當處置之可行性,以符比例原則,並將相關情形留存為案卷資料,以供查參,請查照。

說明

一、於一定期間內拘束兒少人身自由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不僅使兒少與其家庭、社會及學(職)業生活隔離,亦對其身心及名譽等人格權造成重大影響,除應斟酌法定要件及必要性,考量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b)、(c)、(d) 及第 40 條所揭示:「僅應作為最後手段,且應為最短之適當時限」、「有權透過通訊及探視與家人保持聯繫」、「有迅速獲得法律及其他適當協助之權利,並有權就其自由被剝奪之合法性,提出異議並要求獲得迅速之決定」、「為確保兒童福祉,並合乎其自身狀況與違法情事,應採行多樣化之處置,例如照顧、輔導或監督裁定、諮商輔導、觀護、寄養照顧、教育或職業培訓方案及其他替代機構照顧之方式。」等原則審慎為之外,於為決定前,亦應儘量尋求責付或採行其他適當處置之可行性,以維比例原則及兒少權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5 條、附件 1、2 :本院 98 年 1 月10 日、106 年 11 月 6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80000957 號、第1060029282 號秘書長函示意旨參照)。 二、為利瞭解、檢視法官、少年調查(保護)官所為涉及拘束兒少人身自由處分之決定、建議,是否符合前開原則,法院尋求其他適當處置可行性之相關聯繫資料或結果,宜記載或留存附卷,以利卷證完整並供查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附件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0…」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