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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80000918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要旨

關於法院得否不待當事人聲請,即於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生效時,將其公告於法院網站之問題

主旨

有關貴院轉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函詢法院得否不待當事人另行提出聲請,而於准許公示催告之裁定生效時,逕行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8 年 1 月 7 日院彥文速字第 1080000084 號函。

二、因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於收受公示催告裁定後,應核對其記載是否正確,以免影響公告之效力及申報權利人之權益,故不宜於聲請公示催告之同時,併聲請逕由法院依職權公告於法院網站,仍應由聲請人另聲請法院公告於法院網站。本院外部網站並已分別提供「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及「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參考範例編號107、107-1 及 108)供民眾下載使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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