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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90000011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法院辦理家事調解委員之新、續聘疑義之說明

主旨

貴院轉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有關辦理家事調解委員之新、續聘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各法院。

說明

一、復貴院 108 年 12 月 4 日院彥文正字第 1080007447 號函轉旨揭法院同年 11 月 27 日高少家宗調幸字第 1080027236 號函。

二、有關來函所詢事項,說明如下:

(一)關於辭任之家事調解委員,欲再回任家事調解委員之聘任程序部分:

1、按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以下簡稱家事調委辦法)第 5條第 1 項規定,家事調解委員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所舉辦之專業訓練課程至少 30 小時;任期內,應接受司法院或各法院每年定期舉辦之專業講習課程至少 12 小時,並依法院通知參加座談會。考其立法理由乃為因應家事事件之特殊性與複雜性,維護當事人及關係人權益並提昇家事調解效能,使其具有一定程度以上之素質,並使其專業能力得以與時俱進,或至少維持與受聘任時之相當程度。又依同條第 2 項規定,聘任前之專業訓練課程應包括家事相關法令、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含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文化等)、家庭暴力處理、家事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此為家事調解委員通常應具備之專業能力。

2、辭任之家事調解委員,既已接受過司法院所舉辦之專業訓練課程至少 30 小時,具備家事調解委員通常應具備之專業能力,如欲再重新聘任,自得依同條第 3 項規定,提出相關書面資料向司法院申請抵免該 30 小時之訓練課程。但為使其專業能力得以與時俱進,仍應於聘任後於同年度完成 12 小時之專業講習課程,並依法院通知參加座談會。

(二)關於家事調解委員因身體健康或家庭等因素,經向聘任法院長期請假獲准,未符家事調委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課程之時數要求,應如何妥處部分:

1、按家事調解委員任期為 1 年,期滿得續聘之。家事調解委員於任期內接受前條第 1 項之專業講習課程未滿 12 小時者,不得續聘。為家事調委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項前段所明定。

2、家事調解委員於任期中因故長期請假獲准,倘任期於請假期間屆滿而未獲續聘者,聘任關係即因任期屆滿而告消滅。如因請假未能完成每年 12 小時之專業課程致不符續聘要件者,基於家事調解委員之專業能力應與時俱進,或維持與受聘時相同程度之考量,不宜因個案因素彈性放寬續聘之要件。如確實具有家事調解專業者,自可循前開重新申請聘任之模式,提出相關書面資料向司法院申請抵免該 30 小時之訓練課程,並於年度內完成 12 小時之專業訓練課程。

三、來文所提意見將列入本院研修相關法規之參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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