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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經字第 109016291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5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生活必需用品,自 109 年 1 月 31 日生效

主旨

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 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臺經字第 109016291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發布,要旨: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5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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