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5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生活必需用品,自 109 年 1 月 31 日生效主旨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 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