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保決字第 10905501640 號
要旨
有關貴署所陳各地方檢察署辦理 108 年度社會勞動督核情形彙整表一案之說明
主旨
貴署所陳各地方檢察署辦理 108 年度社會勞動督核情形彙整表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9 年 1 月 7 日檢執觀字第 10912000130 號函。
二、請貴署督導所屬下列地方檢察署,提升觀護佐理員督核查訪次數:(附件一)
(一)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觀護佐理員督核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次數顯著低於標準。
(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觀護佐理員督核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次數略低於標準。
三、請賡續督導所屬依本部「強化實施易服社會勞動督核效能實施計畫」及考量實際派案情形之輕重緩急,辦理督核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並自 109 年度起依所附格式按月自行列管彙總表(附件二),實施情形列為年度檢察業務及司法保護業務評鑑觀護項目評鑑重點。
正本
臺灣高等檢察署(已轉知所屬,無庸轉行)、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已轉知所屬,無庸轉行)
副本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含附件)、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含附件)、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含附件)、本部保護司(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