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再詢「科技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再詢「科技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12 年 1 月 19 日科會前字第 1120004866A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有關修正後之草案第 4 條及第 5 條,本部無意見。 (二)另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為提醒相關人員,上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並參酌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第3 條第 2 項、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第 3 條第2 項、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資料辦法第 3 條第 2 項之規定,建請於本辦法適當條文處增訂「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辦理。」以利遵循。
正本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