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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007627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少年及家事法院經少年矯正學校函知受感化教育或執行有期徒刑少年因另案借提寄押他矯正機關,未避免影響其等受教或陳報假釋等權益,應了解有無借提時間過久及聯繫解還

主旨

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經少年矯正學校函知受感化教育或執行有期徒刑少年因另案借提寄押他矯正機關,應了解有無借提時間過久及聯繫解還,以免影響其等受教或陳報假釋等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為維護受矯正教育少年受教、聲請停止免除感化教育或陳報假釋等權益,本院於 111 年 7 月 21 日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22055號函,建請少年矯正學校於學生因案借提、借提逾一月函催解還時,併通知原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或檢察官,並經「司法院、法務部第144 次業務會議」結論,由少年矯正學校於少年經法院或檢察機關因另案借提或其訊畢解還時,即時通知原裁定執行感化教育或移送地方檢察署執行徒刑之少年法院,合先敘明。

二、少年法院(庭)獲前揭少年矯正學校通知之副本文時,宜注意借提機關是否已將少年解還;如知悉執行感化教育或有期徒刑少年已借提逾2 月者,應持續聯繫借提機關儘速解還,以維護矯正教育少年之最佳利益(司法院秘書長 111 年 7 月 21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110022056 號函參照)。

三、檢附法務部 112 年 3 月 23 日法矯署勤字第 11205001260 號函。正 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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